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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此次管理办法明确了冷藏冷冻食品生产、运输、储存环节的各方义务以及对储运设施设备、储运过程温度记录提出了要求。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除了药品与疫苗行业,国家监管部门对于食品冷链的监管也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冷藏冷冻食品储运环节中相关设备与温度记录提出的要求总结如下:
1、销售方应符合以下要求:
1.1具有与销售、贮存、运输的冷藏冷冻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以下称冷藏冷冻库)、冷藏冷冻食品运输设备(以下称冷藏冷冻车)或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1.2冷藏冷冻库、冷藏冷冻车以及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应当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鼓励设置外显式温度计;
2、销售方租赁冷链储运服务的,应当与冷藏冷冻贮存者、运输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或者在服务合同中单独约定食品安全保障责任,明确保证冷藏冷冻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要求,并要求贮存者、运输者提供贮存、运输食品期间的温度记录。
3、销售者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3.1贮存、运输、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2贮存、运输、销售冷藏冷冻食品不符合规定的温度等条件;
3.3贮存、运输、销售无国家海关部门出具的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的进口冷藏冷冻食品;
3.4贮存、运输、销售来源不明的冷藏冷冻食品;
3.5将解冻后的冷冻食品再次冷冻后贮存、销售;
3.6在贮存、运输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
3.7将冷藏冷冻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3.8贮存、运输非食品后未对冷藏冷冻库、冷藏冷冻车进行清洗、消毒即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
3.9选择不具备相应冷藏冷冻条件的贮存者、运输者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
3.10贮存、运输、销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冷藏冷冻食品。
4、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冷藏冷冻食品可追溯。鼓励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经营信息。
5、销售者应当建立自查制度,鼓励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6、定期消毒、除霜、清洁和维护冷藏冷冻设备、设施,保留相关校验、清洁、消毒、维护等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定期校准、维护温度计,确保温度计准确有效;
7、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者应当将销售场所的冷冻冷藏设备、设施所设置温度计显示的温度定期向消费者公示。
8、鼓励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企业、贮存企业、运输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持续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要求以及冷藏冷冻设备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控,安装温度等自动控制与记录、传感系统,明确监控的内容、范围、对象和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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